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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國資委關于印發《南平市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所出資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產權交易行為,健全進場交易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將《南平市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工作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南平市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工作意見》 南平市國資委 2013年6月15日 南平市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 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工作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精神,以及市政府關于《南平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南政綜[2013]39號)、南平市國資委《關于規范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管理的意見》(南國資[2012]55號)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委所出資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所有國有資產轉讓、出租和承包,必須通過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進行公開掛牌交易。 二、各所出資企業應嚴格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南平市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南政綜[2013]39號)、南平市國資委《關于規范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管理的意見》(南國資[2012]55號)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報備、委托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掛牌交易。 三、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南平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南政綜[2013]39)、南平市國資委《關于印發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國有產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南國資[2013]114號)以及《關于規范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管理的意見》(南國資[2012]55號)的規定程序組織實施交易。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應主動做好服務工作,提供優質服務。國有資產轉讓、出租和承包方應積極配合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工作,提供完整有效的相關資料。 四、市國資委負責對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所出資企業及其下屬企業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活動進行監督。 1、對進入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交易各方進行監管,定期、不定期檢查; 2、受理所出資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投訴,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3、對所出資企業及其下屬企業開展國有資產交易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組織企業進行經驗總結和交流,宣傳和推廣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先進經驗。 五、各所出資企業及其下屬企業應定期將本企業開展國有資產交易情況進行公布,并接受群眾的監督。企業監事會、紀檢監察機構和其他內部監督部門應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工作作為企業效能監察和企業內部監督的重要內容,對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進行全過程監督,對國有資產交易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 六、企業相關責任人在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及權益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抄送:市政府辦、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領導,存檔 南平市國資委辦公室 2013年6月19日 印發 |